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33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附件: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24041200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2

ex85434000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注: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