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8部门决定设立29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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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进博会上宣布的“增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重大开放举措,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药监局决定,在全国增设29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增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名单
(2022年11月3日,按行政区划排序)
 

序号

示范区名称

1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

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3

河北唐山曹妃甸区

4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5

内蒙古七苏木国际物流枢纽产业园

6

辽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7

吉林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8

黑龙江牡丹江绥芬河市

9

上海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功能区

10

江苏张家港市

11

江苏无锡新吴区

12

浙江温州瓯海区

13

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福建泉州晋江市

15

江西赣州国际陆港

16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17

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18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19

湖南长沙雨花区

20

广东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

21

广东广州黄埔区

22

广西北海铁山港区

23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24

重庆两江新区

25

四川成都青白江区

26

贵州贵阳综合保税区

27

云南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28

甘肃兰州新区

29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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