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第 9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1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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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2年11月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以下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西藏自治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四、有关事项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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