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等规定,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省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资金指标发文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省内下达资金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当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你省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继续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奖优惩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名单的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将予以适当激励。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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