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1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22〕第 9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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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铁梅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平台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推进政府采购电商化建设,加强电子化平台监管,强化失信惩戒等建议,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府采购平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服务于限额标准以上,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采购电子化系统;二是服务于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货物、服务采购的框架协议采购系统。此外,按照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办公用品、人字梯、戏曲服装等集采目录外限额标准下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部分地方建设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为集采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提供便利化采购渠道。采购单位可按照内控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社会电商平台或线下实体店开展此类采购活动。
 
  财政部高度重视小额零星电子化采购管理工作,2022年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进一步优化了小额零星采购程序和竞争机制。通过设定两阶段采购程序,在明确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再竞争价格或质量,促进实现有效竞争,解决小额零星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信用数据共享,依法限制违法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不断优化完善系统控制、价格监测、行为预警等监管功能,促进实现“优质优价”采购,保障小额零星采购顺畅、高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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