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21〕第 5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9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本通知所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四、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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