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产业,对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和流通浪费、提高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业转型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你们提出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产业发展的有关建议,对我们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一、关于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一)聚焦田间地头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支持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为推动解决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能力不足、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建设标准规范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能力不够等问题,从2020年起,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结合当前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保障实际,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并择优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试点。一是在支持对象上,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建设。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二是在建设内容上,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三是在补助标准上,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研究制定。
(二)聚焦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大力支持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为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2022年中央财政扩围支持省份,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一是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二是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三是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地方可根据上述支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支持事项。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相关规定和体现。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税收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
为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生产性服务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抵减、建立留抵退税制度、大幅提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等举措,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2022年,我国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明确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行业和所有行业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持续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2021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印花税方面。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印花税法,将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之前的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税率下调将有助于减轻物流企业负担。四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支持政策。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落实好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助力冷链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4189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