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35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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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农业保险实施效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发挥相关部门专业优势、强化财政部门监督职责、打造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建议,对于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农业保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和核心作用
 
  由于农业生产风险高、农户保险意识不足、保险组织经营低效等多方面原因,纯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持续。2007年,财政部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自此开启政策性保险探索工作。2007-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201亿元,年均增长21.7%,以近80%的财政保费补贴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单位,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近年来,财政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持续支持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和单位也从各自职能出发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同时,正如您所建议的,我们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工作,在新修订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中设置“部门协同”指标,考核各地财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成效,以更好推动各相关方面协同发力,服务农业保险发展。
 
  二、关于强化财政监督职责,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正如您所建议的“资金使用的有效合规离不开监管”,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资金使用方面,财政部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多层次、协同化监管。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我们下发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保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此外,要求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相关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二是建立监控机制。新修订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此外,加强保费补贴资金日常监控,适当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延伸审核范围。三是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自2022年起将对各地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体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目标管理,突出正向激励和结果运用。其中,我们设置统筹管理指标,考核各地是否建立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在执行中能否有序衔接形成合力、是否明确各有关方面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职责。
 
  三、关于打造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财政部高度重视强化农业保险数据支撑、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我们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及时共享农业保险数据,让农业保险数据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不断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目前,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已实现保单级数据实时归集,并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此外,各地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GPS定位、养殖业电子耳标等“空天地”一体化技术手段,显著增强了农业保险服务的信息化程度。
 
  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强与有关方面协同,共同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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