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8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3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0日
关联知识
陈佐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予以全额贴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予以全额贴息的建议,对于稳定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予以全额贴息的建议”。财政全额贴息,可以减轻贷款个人的利息支出负担。但由于优惠力度过大,从实践情况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出现个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套利的问题,而真正需要贷款去创业的人群反而被“挤出”。为了解决相关问题,2020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借款个人承担少量利息,既有助于减少贷款套利冲动,也可以兼顾适度市场化竞争需求,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更多个人创业。
 
  关于“加大覆盖范围,增加支持群体”的建议。近年来,财政部持续优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增强相关群体的获得感。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在原有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2020年4月,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全力支持新冠病毒疫情下的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印发21号文,阶段性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等纳入支持范围,并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新招工人数占比要求,同时适当提高额度,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关于“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的建议。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21号文明确提出如下措施:一是推行电子化审批,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二是整合审批流程,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三是明确工作时限,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22号文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的工作质效,服务好就业、创业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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