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0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23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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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兴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制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积极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一、关于尽快明确融担公司金融身份的建议
 
  2017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和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地方金融组织定位,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发挥融资增信作用。
 
  二、关于建立“银担企”三方精准对接机制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银担合作、分险,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明确银担合作、分险的基本原则。2019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确立银担“二八分险”原则和国家、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级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和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二是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再担保业务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带动体系内机构落实银担分险。截至2021年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当年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7542亿元、72.5万户,较2020年分别增长78.63%和164.69%,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46万亿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18万户,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2%。三是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支撑。2019-202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推出三批、179个试点城市,安排奖励资金71.4亿元,支持试点城市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信贷风险补偿。自2022年起政策升级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向。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关于改进绩效考评激励机制的建议
 
  2020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坚持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兼顾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鼓励对绩效评价较好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功能作用。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督促地方落实落细相关制度,建立“敢担、愿担”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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