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2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闫傲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以“银企担”、“政征银担”为代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新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模式。2020年,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地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担保能力。实践中,从2020年起,我们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适度放宽代偿上限要求,创新批量合作产品,优化联合审批程序,实现贷款、担保服务快速匹配,推动“见贷即保”,提高了融资担保服务效率。地方层面也积极开展了“银企担”和“政征银担”合作,加强政、银、担、企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切实缓解融资担保信息不对称问题。您所提的“银企担”、“政征银担”模式,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了一定探索实践。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总结相关经验,积极发挥增信分险作用。
 
  二、关于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持续加大对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资金支持力度。2019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和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于2019-2021年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推出三批、179个试点城市,安排奖励资金71.4亿元,支持试点城市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信贷风险补偿。自2022年起政策升级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向。各地也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前有补贴、后有补偿”的财政支持机制。
 
  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快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议
 
  您提的建议很有针对性。2020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目前,我们正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方面的调研。结合您所提的建议和调研情况,我们将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降低担保风险,实现可持续经营,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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