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92号(财税金融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库函〔2022〕第 14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8月17日
关联知识
丁时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一、关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您提出的“出台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从平台要求、招投标企业资质、评标标准、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公示等流程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的建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确立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基本规范,在采购环节,明确了供应商资格条件、信息发布要求、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强调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2017年,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专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招标程序要求,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财政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关于您提出的“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合并或者减少地方、区域招投标平台,促进平台互联互通”的建议,目前全国多数省市已经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有效推动了政府采购信息交互,简化了采购流程,提升了采购效率。同时,财政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三、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年来,财政部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关于您提出的“取消招标文件购买费用、通过电子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担保、减少或者取消不必要现场环节”等方面,主要举措包括:一是持续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招标文件收费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2019年,财政部再次印发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要按规定及时退还。同时明确,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二是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逐步探索以电子证照信息取代企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和CA证书,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政府采购需要,减少现场环节。2020年,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此外,2019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等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目前,财政部正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7月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做好修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9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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