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540号(财税金融类09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40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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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种业保险,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推进种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优化种业保险市场体制机制、完善种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建议,对于提高制种业风险抵抗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推动种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2018年起,财政部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在省级财政承担25%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近年来,我们不断推动制种保险发展。2021年,财政部安排制种保险保费补贴1.33亿元,较上年增长23.3%。2021年12月,财政部修订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自2022年起,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三大粮食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您所提县级财政承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我们同时鼓励省级财政部门加大对产粮大县、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目前阶段,您所提农牧产品制繁种保险等属于地方优势特色险种。自2022年起,财政部已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扩大至全国,结合各地特色保费规模和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用于支持自主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
 
  二、关于优化种业保险市场体制机制
 
  关于您所提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种业保险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等建议,对于建立灵活的风险化解机制、优化种业市场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保险机构开展种业保险等方面的创新探索,我们均积极鼓励,并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有意愿的地方可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用于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创新模式。此外,在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过程中,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我们将继续鼓励承保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创新,积极引导政策性与商业性种业保险发挥协同与互补作用。
 
  三、关于完善种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
 
  您所提规范承保机构经营服务行为、定期组织评价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加强部门间业务对接等建议,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具有积极意义。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同时,财政部创新构建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设置一系列细分评价指标,加大对承保机构提高理赔服务能力的督促力度。例如,“基层服务网络”指标考核承保机构是否在经办地区建立基层服务体系、是否在乡镇设置服务站点、能否深入农村林区牧区基层提供保险服务等方面,“规范展业承保”指标考核承保机构是否执行“见费出单”制度,“规范查勘理赔”指标考核承保机构是否按照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条款开展定损、查勘理赔,“理赔兑现率”考核承保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理赔等。此外,我们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不断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同作用,共同推动包括种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更加科学、赔付更加精准、效果更加惠农。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支持种业保险发展等方面工作,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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