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542号(财税金融类099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44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程永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推进粮食作物收入保险精准实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健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服务保障,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在保障农户收益、增强农业防灾减损能力、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农户知晓度的建议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我们开展了多媒体、多维度、多视角、立体式宣传,助力提升广大农户金融保险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我们通过全国财政系统和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工作视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业保险政策答记者问、学术期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帮助投保农户理解农业保险政策。会同13个粮食主产省,在中国财经报上开辟专栏,进行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连续报道。地方财政部门也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培养农户金融保险意识,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二是明确协保制度,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结合农业保险现阶段发展实际,在新修订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明确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进一步提高基层农险工作人员素质。您所提乡村干部也可参与协保工作。三是督促承保机构发挥作用,帮助农户深入了解政策。我们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加强宣传公示,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同时要求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此外,我们在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中设置了“基层服务网络”、“投保公示”、“政策知晓率”、“农户满意率”等指标,促进地方和承保机构将政策解析到位,提高农户认知度。
 
  二、关于结合农户自身需要,完善保险条款的建议
 
  我们通过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农业保险政策落实落细。一是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各地可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自主确定省内农户承担比例。目前绝大部分地方农户承担比例为20%,由各级财政承担近80%的保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农户自缴比例,考虑到农业保险属于金融范畴,宜遵循金融规律本质,由农户负担一定比例的保费,既可防范道德风险,也有助于提升农户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二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脱贫地区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三是支持广大农户自主自愿投保。我们始终秉持惠及农户理念,为广大农户提供多种选择,支持包括小农户、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在内的全体农户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例如,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的农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对于您所提小规模农户保费标准问题,我们支持小规模农户结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选择物化成本保险等自缴保费较低的险种。
 
  三、关于提升农民获得感的建议
 
  202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并于今年实现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今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广西实施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内蒙古、黑龙江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逐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由“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种植收入”转变。以种植收入保险为例,其保险责任涵盖价格、产量双因素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同时,要求承保机构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提高理赔效率,切实增强农户的政策获得感。
 
  四、关于加强承保机构自身建设的建议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同时,我们创新构建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通过设置“理赔兑现率”等一系列细分评价指标,督促承保机构提高理赔服务能力。
 
  下一步,财政部将持续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进一步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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