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532号(财税金融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20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殷兴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积极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加大对小微融资担保考核引导的建议
 
  2020年,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坚持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兼顾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鼓励对绩效评价较好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支小支农、扩面降费。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关于“依托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的建议,我们将配合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做好相关论证和研究工作。同时,我们积极指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编制了“十四五”发展规划,稳步扩大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二、关于完善小微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银担合作、分险,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明确银担合作、分险的基本原则。2019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确立银担“二八分险”原则和国家、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级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和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二是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担保机构”三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再担保业务运作,创新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带动体系内机构落实银担分险。截至2021年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与28家省级机构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1.46万亿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18万户,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2%。
 
  三、关于构建对小微融资担保奖补机制的建议
 
  一是开展试点示范奖补激励。2019-202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推出三批、179个试点城市,安排奖励资金71.4亿元,支持试点城市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和信贷风险补偿。自2022年起政策升级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二是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2021-2023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三是强化政策导向。2022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四、关于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的建议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2019-2021年开展的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2022年起实施的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均明确奖补资金可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对于您所提的“拓宽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可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考虑到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政府建设投资,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鉴此,使用专项债券补充融资担保机构资本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安排预算资金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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