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991号(财税金融类070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2〕第 27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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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贵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健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在稳定种粮农户收益、增强农业防灾减损能力、服务保障国家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适度扩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险种范围,实行差异化补贴”的建议
 
  一是持续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按照“中央发展大宗,地方发展特色”的发展思路,不断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体系,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农业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自2007年实施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财政部累计拨付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201亿元,年均增长21.7%。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333.45亿元,较上年增长16.8%,为1.8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引导和使用效果放大143倍。二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2021年,财政部拨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24.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0.5%。2021年12月,财政部修订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自2022年起奖补资金改为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结合实际将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自主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三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等的支持力度。同时,优化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计算方式,给予地方财政更大自主权,各省级财政可结合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下辖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各险种、各市县之间合理分配。四是鼓励各地对脱贫地区给予优先支持。我们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脱贫地区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机制”的建议
 
  您所提关于“建立再保险机制、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财政支持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已在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两个层面取得了突破。一是直保层面建立了大灾准备金制度。财政部2008年探索建立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的25%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以备大灾。2013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分险种、地区确定了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1%-10%),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2020年,财政部出资90亿元(股权占比55.9%),牵头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支持其顺利运营,督促其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作用,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三是鼓励保险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有意愿的地方可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用于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创新模式。此外,在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过程中,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三、关于“搭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
 
  您所提关于搭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等方面建议,对于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设施落后、数据信息供给不足的短板,财政部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目前已实现保单级数据实时归集,并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让农业保险数据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不断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持续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264
 
  财政部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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