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 158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废止日期】2020年7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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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
 
  二、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详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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