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62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22日
  • 【废止日期】2015年5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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