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