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50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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