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收到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国库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国库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国库券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不含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领取的利息),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资)或“其他结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规定,政府财政总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问题中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总会计。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使用说明,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具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该事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的相关规定,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中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东增资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中该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相关股权投资报经批准后,该单位应当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事业单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应当根据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盘盈一批以前年度购入的自用图书。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要求对此类资产进行评估。请问该单位对于盘盈的图书应当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按照上述规定,该单位能够取得该批图书购入时开具的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确定其入账成本;如果无法取得购入发票但标注定价的,应当按照所标注定价的金额确定;没有发票也无法确定定价,但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相同图书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其入账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问:某事业单位购入一批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款项已支付,且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已入账。因疫情原因,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一直存于仓库并未启用,请问这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除上述情形外,固定资产都需要计提折旧。因此,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虽未启用,但不符合不计提折旧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提折旧。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承担一项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购置一台仪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十年,但该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到期后该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项目执行期无直接关系,无需保持一致。如果该单位按项目进行核算,在该科研项目执行期间,该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费用。项目结束后,该仪器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问:根据某市政府部署,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拟在新城区新建一批办公楼,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决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代为建设,项目预决算均由该事业单位填报。该事业单位是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还是代建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由建设单位填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问: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因此,基建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所在办公楼是以前年度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给其使用,该单位在接收办公楼时并未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如果要对该办公楼进行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入账?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该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现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单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就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请问在竣工决算后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补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该行政单位未按照准则执行,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该单位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高于合同约定价款,如何确定该办公楼暂估入账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暂估入账的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部分,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暂估价值转固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购置一栋业务用房,根据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还是“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核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该单位直接购置业务用房所发生的款项,在验收确认固定资产之前在财务会计下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经批准融资租入一台仪器设备,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按年度付款,因钱款尚未付清,无法取得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请问该单位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仪器设备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盘点中盘盈仪器设备一台,应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仪器设备,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仪器设备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仪器设备入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如该固定资产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某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如何确认记账主体?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相关规定,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问:某行政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批量购置车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是否计入车辆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该单位应当将车辆购置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问:某行政单位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为固定资产,但该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进行了审计,请问工程审计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社会中介审计费应当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具体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中的“规定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是否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对于“大批”未明确具体数量,单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问: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应用程序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问: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如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确定其摊销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单位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因此,该单位对于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当依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等确定其摊销年限。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房屋及构筑物时,是否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
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时直接计入费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差取得的差旅费补助,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核算除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薪酬。通常情况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支出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工资福利支出”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旅费补助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问: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专用结余的计提数必须与财务会计下的专用基金的计提数一致吗?
答:专用结余核算的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资金;专用基金核算的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包括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从收入中提取、以及按有关规定设置的专用基金,二者核算范围不完全一致。其中,对于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和专用结余,两者计提数应当是一致的。
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规定,从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计提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按照提取金额,预算会计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三点“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规定,在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时预算会计不做处理。上述规定中的“科研项目”和“财政科研项目”如何进行区分?
答:《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科研项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所称“科研项目”,是指“财政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二者以是否直接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获得拨款为区分依据。
问: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专用基金。某科学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本年结余为正数,财务会计本期盈余为负数时,是否需要计提专用基金?
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规定,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年末,该科学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结余”科目。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问: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收到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事业单位为科研项目提供配套经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收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时,按收到的资金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单位按照科研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单位确定合同完成进度,应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
事业单位为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在单位内部批准立项并建立独立的课题账号后,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在预算额度内划转课题预算,以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单独核算与实时监控,财务部门不确认收入。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专项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收到相关部门(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其中部分经费需转拨给其他单位,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3号),如果其他单位属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注明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收到付款方拨付的款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按照合同规定将合作项目款转拨合作单位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转拨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转拨当年收到的合作项目款]或“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转拨以前年度收到的合作项目款],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如果其他单位不属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注明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转拨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应当按照向其他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单位向其他单位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在本年12月与企业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于下年度1月启动,且该合同相关收入已纳入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本年末,该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到企业支付的首期合同款,已存入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于该笔款项,该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规定,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项,事业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财务会计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完成进度分期确认相关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的金额一次性确认相关收入,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后,财政部门不再向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达用款额度,该单位按规定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科目,但单位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仍有发生额,是否还需登记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答:本问题中,该单位零余额账户仅用于资金支付,并不反映资产存量。因此,单位可以不登记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问:某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并使用一体化系统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行清算;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至单位,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单位可以对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支付资金的账户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年末,保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情况,按照本年度相应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地区,单位年末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