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11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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