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78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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