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