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39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6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6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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