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地字〔1987〕第 20 号
  • 【法规类别】车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7年9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 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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