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外字〔1985〕第 25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5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外字[85]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