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4〕第 15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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