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 【法规文号】税则〔1991〕第 50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计技改[1991]1558号文附表5国家控制进口产品第十七项第5子项“138兆—167兆、359兆—470兆赫无线电台(含:固定、移动、掌上型)”的产品范围,包括归入现行税号85.15—(一)或85.15—(五)的对讲机、BP机、固定或移动无线电台外,还应包括符合上述频率范围(包括部分频率重叠)归入税号85.15—
 
  (三)、85.15—(四)的掌上型无线电话机。
 
  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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