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86〕第 9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4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国现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是一九五八年颁布施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规定的税目税率,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对外征税的需要。为了平衡外资企业同国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税收负担,解决各地征税中的问题,经研究,对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电冰箱等产品适用税率,暂作如下规定:
 
  1、电冰箱,税率为20%;
 
  2、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税率为20%;
 
  3、吸尘器,税率为20%;
 
  4、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税率为10%;
 
  5、录像机,税率为20%。
 
  进口的上述产品也按照本规定征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征税款不再办理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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