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0〕第 69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
  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
  我部在去年12月23日印发的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
  “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
  铁道部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其余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有关“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缴库方式,由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8月1日以前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从8月1日起,有关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附加率均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199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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