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00〕第 23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必要性
 
  1985年开始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资金拨付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不一致,随着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有必要对现行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从制度上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交通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等,下同)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这是整个财政资金逐步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出发,实行财政的直接拨付,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堵塞支出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交通建设方面讲,有利于按财政预算和项目用款进度拨付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二、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特点,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程度,保证正常用款。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等提出的用款申请,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审核、复核、拨付工作,不能因拨付方式的改变而影响正常用款。
 
  (二)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管理职责。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责。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方式,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相应明确用款单位、交通和财政主管部门等在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三)科学设计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交通专项资金的特点,先在部分省份实施,逐步向全国推开。
 
  三、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范围;规范资金申请、审核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改革资金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一)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项资金范围
 
  本方案确定的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下列项目支出的资金: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建设,重要公路立交、公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农村公路、扶贫公路、陆岛公路、边境口岸公路、断头路、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和公路网技术结构升级改造等建设;科研试验费、前期工作费、在建公路自然灾害补助等;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内河航运建设及其他支出项目。
 
  (二)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等,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本省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驻项目所在省份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交通部审核汇总并根据有关情况对各省资金使用申请进行统一平衡后,报送财政部。
 
  (三)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部对交通部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从是否符合财政预算、是否超出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可用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国库余额、是否超出专员办审核同意的用款数额方面复核无误后,即向代理支付银行发出拨款指令。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财政部负责批复交通部年度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复核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签发拨款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负责选择代理支付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对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员办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交通部负责按项目编报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转复财政预算;审核汇总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统一平衡,向财政部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有关部门共同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转复交通部转复的财政预算;审核汇总全省项目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提出本省用款申请;负责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
 
  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等提出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组织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落实;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专员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代理支付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及时传送、反馈资金拨付信息。
 
  四、实施时间、范围和需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对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一项改革。第一步,自2001年1月1日起,先在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第二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为了保证本方案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做好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对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操作办法;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细则及与其他部门(单位)业务相互衔接的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必需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代理支付银行资金拨付操作规程及信息传送、反馈等相关制度的制定等。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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