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以下简称国外职务工资)制度。
将国外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分为外交和工勤两个系列。
1.外交系列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划分为10个级别:
一级副部级以上大使;
二级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军职武官;
三级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大使衔总领事,正司级参赞、总领事,正师
职武官;
四级副司级参赞、总领使、副总领事,副师职武官;
五级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团职武官,副师职副武官;
六级一等秘书;
七级二等秘书;
八级三等秘书;
九级随员;
十级职员。
2.工勤系列工资按照技术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一级特一级厨师;
二级特二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三级特三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四级一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五级二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六级三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七级三级厨师(不含)以下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按不同级别设置,每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外交系列工资标准最低为每月470美元,最高为每月1110美元(见附件一);工勤系列工资标准最低为每月430美元,最高为每月680美元(见附件二)。
4.根据目前的情况,除因住房和因公用车外,其他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开支,包括因私交通、伙食、水电燃料、邮电通讯、文化娱乐、洗理卫生、服装零用和部分医疗等费用均纳入工资中。
(二)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
1.国外职务工资级别,外交系列按照担任的职务(即外交职衔)、工勤系列按技术等级确定,并随着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变动而变动。
2.在每个级别中设若干个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五档。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虑优秀和称职的,每任职一定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四年,可在本级别中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根据国外物价、汇率以及国内经济的发展等情况,国家将有计划地调整工资标准。
(三)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制度。
1.地区津贴: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高低,将驻外使领馆所在地划分为六类地区。第一类地区不享受地区津贴,第二类至第六类地区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40、90、150、210、280美元。
2.配偶补贴:配偶出国随任者,一至六类地区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240、255、270、290、310、335美元;配偶不出国随任者,补贴标准每月为200美元;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资收入者,不享受补贴。
(四)改革配偶随任期间国内补偿费管理办法。
配偶出国随任期间,派出单位不再向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各种借调或补偿费用;配偶所在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按因公出国对待,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
三、组织领导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由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组织实施。精简人员按有关要求,于1994年7月1日前离位70%,1994年12月31日前离位85%,1995年6月30日前全部离位。
附:一、驻外使领馆外交系列工资标准表
二、驻外使领馆工勤系列工资标准表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标准表
附一:
驻外使领馆外交系列工资标准表
单位: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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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职 别 │ 档次 │ 工资标准
─────┼────────────────────┼───┼─────
│副部级大使│3 │1110
一│├───┼─────
││2 │1075
│├───┼─────
││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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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军职│3 │1010
二 │武官├───┼─────
││2 │985
│├───┼─────
││1 │960
─────┼────────────────────┼───┼─────
│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大使衔总领事,│3 │940
│正司级参赞、总领事,正师职武官├───┼─────
三││2 │915
│├───┼─────
││1 │890
─────┼────────────────────┼───┼─────
│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副师职│4 │890
│武官├───┼─────
四 ││3 │865
│├───┼─────
││2 │840
│├───┼─────
││1 │815
─────┼────────────────────┼───┼─────
│ 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团职 │4 │815
│ 武官,副师职副武官 ├───┼─────
五 ││3 │800
│├───┼─────
││2 │785
│├───┼─────
││1 │770
─────┼────────────────────┼───┼─────
││5 │770
│├───┼─────
││4 │755
六 │ 一等秘书 ├───┼─────
││3 │740
│├───┼─────
││2 │725
│├───┼─────
││1 │710
─────┼────────────────────┼───┼─────
││5 │710
│├───┼─────
七 │二等秘书│4 │695
│├───┼─────
││3 │680
│├───┼─────
││2 │665
│├───┼─────
││1 │650
─────┼────────────────────┼───┼─────
││3 │620
│├───┼─────
八 │三等秘书│2 │605
│├───┼─────
││1 │590
─────┼────────────────────┼───┼─────
││3 │560
│├───┼─────
九│随员│2 │545
│├───┼─────
││1 │530
─────┼────────────────────┼───┼─────
││3 │500
│├───┼─────
十 │ 职员 │2 │485
│├───┼─────
││1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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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驻外使领馆工勤系列工资标准表
单位:美元/月
─────┬───────────────────┬────┬─────
级别│技术特级│ 档次 │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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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一级厨师 │3 │680
一│├────┼─────
││2 │665
│├────┼─────
││1 │650
─────┼───────────────────┼────┼─────
│ 特二级厨师,其他工种的相应技术等级 │3 │630
二│├────┼─────
││ 2│615
│├────┼─────
││ 1│600
─────┼───────────────────┼────┼─────
│ 特三级厨师,其他工种的相应技术等级 │ 3│590
│├────┼─────
三││ 2│575
│├────┼─────
││ 1│560
─────┼───────────────────┼────┼─────
│一级厨师,其他工种的相应技术等级│ 2│ 535
四│├────┼─────
││ 1│ 520
─────┼───────────────────┼────┼─────
│二级厨师,其他工种的相应技术等级│ 2│505
五│├────┼─────
││ 1│490
─────┼───────────────────┼────┼─────
│三级厨师,其他工种的相应技术等级│ 2│475
六│├────┼─────
││ 1│460
─────┼───────────────────┼────┼─────
│ 三级厨师(不含)以下,其他工种的相应技 │2 │445
七│ 术等级 ├────┼─────
││1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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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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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贴 标准
项 目 ├───┬────┬────┬────┬───┬────
│ 一类 │二类│三类│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地区 │地区│地区│ 地区 │ 地区 │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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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津贴│ 0│40│ 90 │150 │210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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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任配偶补贴│ 240│255 │270 │290 │310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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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任配偶补贴│ 200│200 │200 │200 │ 2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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