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经贸部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92〕第 966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厅):
 
  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附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经贸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支持我国企业在受援国开展投资合作项目,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八五”期间,从国家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资金来源,“八五”期间每年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中划出1~2亿元人民币资金(包括外汇额度)。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在国务院领导批准的1~2亿元幅度内掌握安排。
 
  三、该专项资金借给我企业,用于援外项目建成后转为合营、租赁、独资项目和受援国部分使用我政府贷款、部分由我企业投资的项目。
 
  四、“借给我企业”系指借给承担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五、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经贸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参与用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定。项目一经确定,借款单位向经贸部提出借款申请,由经贸部向财政部办理领取该专项资金的手续。
 
  六、借款单位承担项目,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济上自负盈亏。
 
  七、借款单位承担项目,申请借用的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60%,其余资金自筹解决。
 
  八、该专项资金的借用,应遵循有借有还的原则,适当收取占用费。其费率,根据资金使用期限及项目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年占用率一般掌握在1--4%。
 
  九、借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般规定为1--3年,最长不超过4年。
 
  十、该专项资金,由经贸部单独设立帐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十一、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一个月向经贸部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方可延期并报财政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归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计收占用费。
 
  十二、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借款本息收不回来的,借款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经经贸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销。
 
  十三、经贸部应向财政部单独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预算和决算的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四、财政部、经贸部有权对专项资金和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借款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五、经贸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项目借款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