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2000]3号)精神,鼓励有关单位购买使用国产支线飞机,中央财政决定在2000年和“十五”期间,对贷款购买使用国产飞机予以贴息补助。为加强此项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00年至“十五”期间,凡购买并使用国产支线飞机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均可享受贴息补助。
第三条 国产支线飞机包括运七-200A(新舟60)、运十二、运八、运五、农五A类型飞机。
第四条 财政贴息原则上按年贴息率1%、贴息六年掌握。为鼓励多购买国产支线飞机,简化拨付贴息手续,此项贴息采取交机时一次性拨付六年贴息补助资金方式,贴息补助资金通过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拨付购机单位。单架飞机具体贴息补助标准如下:
运七-200A(新舟60)补助380万元、运八补助250万元、运十二补助100万元、运五补助20万元、农五A补助8万元。
第五条 符合贴息补助范围的有关购机单位签定购机协议、合同后,应在年底前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按照合同中确定的交付飞机时间,将贴息补助资金列入交付飞机年度(截止到2005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第六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有关购机单位,在飞机交付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提出贴息补助申请。
(一)地方企(事)业补助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中央直属企(事)业补助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已在中央财政单列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其补助申请直接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 有关单位的申请补助报告应在飞机交付、并已付清全部货款后,于当年11月底前连同购机合同、货款合同、交付手续、批准机构证明复印件一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有关单位收到贴息补助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