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财企〔2002〕第 23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为确保: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管好用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根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T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及《听取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2) 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前期工作、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H及监测预警科研费支出。
 
  第三条在三峡大坝135米水位线蓄水前,即从2002—2003年6月30日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从筹集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中安排40亿元,其中: 2002年30亿元,2003年10亿元。
 
  第四条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日的前期工作费及项日资金按规划医算的额度,采取总量,控制、切块分配的办法分别下拨湖北省和重庆市,由两省市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但不得层层下切。
 
  第五条列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监测预警经费由国土资源部编制项日计划报国家计委审核,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列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科研经费由国土资源部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应设立专账统一核算管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负责组织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八条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实行项目月报制度。每月终了10日内,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按附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要求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并附详细情况说明。
 
  第九条2002年年度终了和2003年年中,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部应按规定编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决算报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批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使用决算文件抄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第十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决算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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