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财企〔2002〕第 16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7日 财政部财企[2002]16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下称“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财务及运营状况,用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形式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下称省级财政机关),由各省级财政机关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效率;
 
  2.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
 
  3.实行跟踪问效,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
 
  1.地方财政部门为建立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购置传输设备;
 
  2.地方财政部门组织负责编报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有关财会人员培训;
 
  3.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及核查。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申请报告,由各省级财政机关直接报送财政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各地企业财务快报信息系统的传输设备配置状况,当年组织企业财务快报培训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汇总分析、核查计划,以及申请经费补助的数额、理由等。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报告。在分配补助经费时考虑以下因素:
 
  1.各地方企业财务快报信息系统的传输设备配置状况。对地处边远地区,传输设备落后、财政困难的市(地)县予以重点支持:
 
  2.各地方组织企业财务快报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年度培训和核查计划:
 
  3.各地方财务快报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速度与编报质量。
 
  第八条 补助总有会可核部审核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列入“工交事业费”类“其他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省级财政机关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经费批复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补助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条 年末,各省级财政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进行分析、总结,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对各地方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抽查,同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经费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发现挪用补助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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