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5〕第 2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2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2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