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 9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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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2年12月5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扩大综合申报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即在实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的申报及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不适用综合申报的情形
 
  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例:A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该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
 
  例:B纳税人注册地在X区,在Y区有一套自有房产,该纳税人在Y区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信息报告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3.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例:C纳税人在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三、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202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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