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世字〔1996〕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国际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工作,更加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经研究,对(93)财世字第107号文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3)财世字第107号文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
 
  1.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信贷/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
 
  2.提款申请书一(用于回补和偿还式申请支付方式)(略)
 
  3.提款申请书二(用于直接支付、信用证下支付及办理特别承诺)(略)
 
  4.提款申请书三(用于出国考察和出国培训)
 
  5.摘要表(SOE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
 
  6.费用报表(SOE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科研或项目管理费)
 
  7.费用报表(考察和培训)
 
  8.费用报表(自营工程)
 
  9.项目工程进度报告
 
  10.年度用款计划表
 
  11.出国费用报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
 
  一、总则
 
  1.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定的《贷款协定》、《信贷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以及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信贷/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由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作为提款签字人,负责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的所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3.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4.债务代表人是指与财政部直接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债务代表人。所有向财政部报送的提款报帐申请,都应由债务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5.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是指该项目专用帐户由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管理,专款专用。
 
  6.各项目单位应按本规定组织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工作。费用发生后,应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送同级债务代表人审核签章;各债务人收到提款申请并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足额地办理拨付。严禁任何形式的拖延、挤占和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
 
  二、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7.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协定》附件(一)规定的类别与支付比例报帐。
 
  8.世界银行不予支付的费用,如项目单位发生的征地费用、各种税收、国内人民币计算的保险费、运杂费等以及超过合同金额15%的预付款,由项目单位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9.除符合《协定》附件(一)中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开支可以支付外,对《协定》签字日期以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10.对贷款帐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三、提款申请方式
 
  11.回补申请支付方式,指根据债务代表人的申请,回补债务代表人的美元现汇或人民币周转资金帐户。
 
  12.偿还申请支付方式,指根据债务代表人的申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项目单位,用于偿还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或培训考察等款项。
 
  回补申请支付和偿还申请支付全部通过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管理的专用帐户支付。
 
  13.直接支付方式,指根据债务代表人的申请,由专用帐户或由世界银行直接将款项付给第三者(供货商、承包商或受益人)。此方式用于大额单项合同及出国考察和培训付款。
 
  14.信用证下支付或特别承诺支付方式,是指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合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项信用证金额小于专用帐户分配额的25%时,可申请信用证项下付款。单项信用证金额大于或相当于专用帐户分配额的25%时,可申请世界银行特别承诺付款。
 
  四、提款报帐的证明文件
 
  15.所有的提款报帐,应提交由债务代表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的三份提款申请书原件,一份摘要表或费用报表(SOE)及有关证明文件。提款申请书应注明详细的付款指示。提款申请书、摘要表及费用报表以中文形式报送。其中摘要表应另报一份英文报表。
 
  16.所有有《协定》中规定需要世界银行预审的采购和咨询服务,必须严格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采购和聘请专家的程序办理。最终合同应在签订后马上寄给世界银行项目经理两份,所有的提款报帐也应在确认世行收到合同后才能进行。此类合同的报帐,应提交世界银行对采购或聘请咨询专家的“无反对意见通知”,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日期。
 
  17.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5),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发票及一份装运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如申请办理信用证,只需提供两份合同副本及开立信用证申请;如申请向世界银行办理特别承诺,需提交两份合同副本及三份信用证。
 
  18.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土建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5),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的复印件。
 
  19.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见附件5),同时应附两份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20.自营土建工程的提款,应报送一份SOE报表(见附件8),同时应附一份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包括工作数量和单价的工程进度报告(见附件9)。
 
  21.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提款,应提交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或培训大纲、对方邀请电、财政部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
 
  22.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下的货物、土建、咨询和国内培训和考察及其他类别的提款,只报一份费用报表(SOE)(见附件6、附件7)即可。有关单据不需报送财政部,应按世行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档案统一保留在债务代表人处或项目单位,以备检查。
 
  五、报帐支付程序
 
  23.在转贷协定签订以后,各债务代表人应立即将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字样真迹一式两份,以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世界银行司。
 
  24.所有提款必须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25.对于回补申请支付方式和偿还申请支付方式,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证明文件等,填制提款申请书(一)(见附件3),并按类别分别填制摘要表或费用报表,报送上一级项目单位审核并汇总后,填制汇总的提款申请书及按类别分别填制摘要表和费用报表,经其债务代表授权提款签字人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向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申请提款报帐。
 
  26.申请直接支付方式、信用证下付款或向世行办理特别承诺的提款报帐,应填制提款申请书(二)(见附件3),连同有关的摘要表费用报表及证明文件,向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申请提款报帐。如由中央项目办统一进行提款报帐,所涉及的费用支出应事先经过有关的债务代表确认,并在提款报帐时,同时报送债务确认证明。
 
  27.出国考察及培训团组的提款,应填制提款申请书(三)(见附件4)。其各债务代表人及需各债务代表人分摊的费用应事先经过其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认可,予以审核确认。为有效地确定合理路线和方便结算,出国路线应在出国前2--3个星期内通知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审核并统一订票和结算。出国考察人员的境外费用按财政部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批件办理支付;出国培训人员的境外费用,三个月内的培训,按财政部(93)财外字第600号文件和外专发〔1994〕1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批件办理支付;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按国家教委印编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学习生活费用情况汇编”和有关批件办理支付。
 
  28.财政部世界银行司收到提款申请书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按实际审核情况,拨付合格费用或继续向世界银行办理有关提款手续。
 
  六、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结算
 
  29.财政部在对提款申请书审核批准后,将退还提款人一联,作为“用款通知单”入帐,并注明审核意见及实际批准金额。
 
  30.在收到世界银行实际回补、偿还或直接支付的美元后,按世界银行记帐的美元或特别提款权数填写“债务通知单”,转由各债务代表人入帐。
 
  31.涉及一个以上债务代表人的采购或咨询服务的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财政部根据世行回补或支付情况及费用分割清单,向各债务代表人下发“用款通知单”和“债务通知单”,并据此入帐。
 
  3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一个星期内到其债务代表人处办理报销手续,按出国实际支出编制“出国费用报销单”(见附件11),由债务代表人审核签字盖章后送交财政部世行司,如果办理报销手续不及时,财政部有权停止分项目的出国用款。出国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在各债务代表人处,财政部有权随时审查,出国报销余款应存于债务代表人处。每年的出国报销累计余额,应用于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不得挪作它用
 
  33.财政部将按照通知各债务代表人还本、付息、付费的金额。计息计费依据为财政部与各债务人签字的转贷协议和各债务人用款情况。
 
  七、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
 
  34.各债务代表人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转贷协定、工程定标的标书及承包合同等资料,按费用类别和支付方式编制年度用款计划(见附件10),其中由有关部委统一办理的采购和出国计划由各部委编制或汇总,各债务代表人应在其用款计划中对这部分予以确认。
 
  35.各债务代表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世界银行司报送下一年度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用款计划,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八、附则
 
  36、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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