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发〔2002〕第 57 号
  • 【法规类别】农业综合开发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政策,规范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30号),现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四个方面:
 
  1.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掌握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8%以内。
 
  2.前期工作费:依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3.贷款贴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38号)有关规定据实安排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贷款贴息。
 
  4.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产地批发市场)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的补助。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要先用于上述前三项,如有剩余再用于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要把有限的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真正用在项目上,并随项目安排,避免无偿资金安排的随意性。产业化龙头项目确因未承担科技推广任务,未争取到贷款,或未发生公益性投入,致使无偿资金用不出去或用不完的,允许将该类项目的无偿资金依次调剂到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但不得将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的无偿资金调剂给产业化龙头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之间及同类项目之间不得进行无偿资金的调剂。
 
  三、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并认真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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