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4〕第 35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会《关于申请实行监管收费制度的函》(银监函[2003]87、8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银行业监管工作,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同意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简称“被监管机构”)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被监管机构缴纳的上述两项收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办《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由被监管机构企业法人于当年7月1日和12月1日之前分两次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分送被监管机构企业法人所在地银监会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第4245款“银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新增)科目,并在项级科目中注明第424501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新增)、第424502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新增),预算级次为“中央级”。你会实施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你会应主动做好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
 
  五、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