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明电〔2003〕第 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5月9日,《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要求,现就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综明电[2003]1号文件的规定,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奖金(指“一省多贷”收取的部分)、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指辽宁、安徽、河南、湖北等省在水费外加收的部分,不含从发电成本中提取的部分,下同)等。有关单位落实减免上述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可以在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减免的政府性基金数额,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分成部分)、库区建设基金可以全部扣减;属于地方收入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农网还贷资金(地方分成部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扣减幅度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另外,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或缓征城市教育费附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是国家在特殊时期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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