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6〕第 8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的清理入库工作。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鉴于各地欠缴“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的清欠入库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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