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0〕第 5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5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5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年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决定。
 
  调整民用煤炭补贴范围后,有关部门要帮助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营管理,促使企业主要通过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进行消化,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物价的推动。
 
  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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