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9〕第 7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6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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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江西、山西、河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浙江、重庆、上海、广西、新疆、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期以来,部分三线搬迁企业通过改制相继设立了一些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为三线搬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探索了一条路子。为使三线脱险搬迁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加快三线企业解困的进度,现就新企业执行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
 
  凡是《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三线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参与设立、老企业所占股份比例在30%(含)以上的新企业,可以享受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返还税额的确定
 
  (一)从新企业全部应纳税额中确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
 
  新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全部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数额按照新企业的全部应纳税额和老企业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新企业的应纳税额×老企业占新企业的股份比例。
 
  (二)老企业向新企业划转的税收基数
 
  在计算对新企业的税收超基数返还时,应将老企业的一部分税收基数划给新企业。新企业的税收基数,按照老企业的税收基数和新企业申报退税第一年的销售收入占新、老企业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新企业投产当年生产销售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生产销售月份换算全年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新企业年销售收入/(新企业年销售收入+老企业年销售收入)
 
  (三)新企业的应返还税额
 
  新企业应返还税额=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新企业税收基数。
 
  (四)应返还税额在新老企业间的分配
 
  为兼顾新老企业的利益,并考虑到原享受退税政策的主体是三线搬迁企业,在计算出新企业的应返还税额后,将其中的60%返还给老企业,40%返还给新企业。
 
  三、关于审批程序
 
  对新企业税收返还的审批程序为:老企业和新企业共同向新企业所在省市三线办提出申请,由省市三线办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企业在向三线办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老企业所占股份比例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各地在上报财政部时应将上述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具体返还手续由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我部(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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