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第 26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来文反映,近几年来,一些农业部门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农场,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农业部门下达占农场总面积70%以上的良种繁殖“计划”,实际只能完成其中很小比例。因此,原按“计划”指标免征农业税的办法,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扶持良种农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现对国有良种农场有关农业税征免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二、财政部《关于国营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问题的规定》(〔64〕财农申字第22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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