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46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7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7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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