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切实加强农业税征管和审计监督的联合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89〕第 37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6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6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计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等(以下总称为“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整顿税收秩序、依法治税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树立法制观念,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入,保护耕地资源,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保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改革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依法征税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审计部门要依法行使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能。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都应根据《通知》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审计监督。为了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令,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税收和政纪案件,保证国务院《通知》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农业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观念。各级审计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缴纳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依法征税,从严治税。税收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政清廉。对于违反税收法纪,执法不严而出现错征、少征、漏征、不征,乱开减免口子,不按规定入库及时上缴税款,挪用税款.贪污受贿等问题,各级审计部门应及时认真审计监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纳税观念、主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经常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协作。财政部门要主动向审计部门介绍税收法律的制订,颁布及实施情况,反映有关问题和违纪案件。
 
  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将依法纳税列为审计事项,凡涉及到农业税收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将贯彻国务院《通知》,加强农业税收执法审计工作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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