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7〕第 33 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7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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